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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題目：發誓、報復、愛你的仇敵	日期：2013年9月29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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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me>三重埔 教會</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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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13-10-10T03:42:48Z</updated>
    <published>2013-10-10T03:42:48Z</published>
    <summary type="html">題目：發誓、報復、愛你的仇敵	日期：2013年9月29日
聖經：馬太福音五章33~48節	講道：盧俊義牧師
    這段經文是馬太福音特有的資料，也讓我們看出耶穌基督對猶太人平常生活中，各種虛偽的態度觀察得很入微。
    任何一個民族都有發誓的生活原則，猶太人自然也不在例外。我們可以從聖經中看到有關發誓的問題，也可看出猶太人對發誓的態度，原本是很嚴謹的。
    發誓，原本是要表明人對自己所做的事、所說的話證明是真實之意。希伯來文的「七」這個字，和「發誓」這個字原是同一個字根。「七」，這在猶太人來說是個很特別的數字，它與上帝的創造有密切的關係，因此被看成是神聖的記號。也因此，發誓在猶太人看來本身就帶有很神聖的意味在裡面。發誓的基本意義是在說明發誓者保證一定履行其所說過要做的事，而要求上天來做保證者，例如：創世記第十四章22節，亞伯拉罕對所多瑪王說的誓言，就是一個好的範本。我們也從亞伯拉罕的發誓中看到，他的發誓方式是「指著上主—至高者上帝、天地的創造者發誓」，這清楚的看出他的方式是用手指著天上發誓。摩西的詩歌裡這樣說：「我向天舉手，以自己的生命發誓。」（申命記三十二：40）「向天舉手」，成為一種發誓的形式，自古至今一直流傳著。
    猶太人為甚麼會用舉手向天發誓呢？除了上述說過的語根和「七」的關係外，最主要的因素，是因為人只能看到人的外表，上帝是看出人的內心（參考撒母耳記上十六：7，希伯來書四：13）。也因為發誓的時候通常會用上帝作見證者，因此，發誓就逐漸地帶濃厚的宗教信仰內涵，並成為敬拜的一種儀式。這種儀式很普遍用在對上帝的誓約，表明人對上帝的忠實，並進一步地以行為來表明誓約的具體方式。
    由於人實在很軟弱，雖然是說以上帝的名發誓，請上帝作見證者，但卻是常常忘了，或是故意違反自己所發的誓。因此，在摩西的法律中，就有嚴格規定不得隨便以上帝的名發誓。利未記第十九章12節這樣記載：「你們不可指著我的名發假誓，侮辱了我的名。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在次經「便西拉智訓」第廿三章9至11節也這樣說：
「你的嘴唇不可慣於發誓，不可慣說聖者的名，人若常發誓提主的名必然獲罪，就像一個奴僕常受人的拷問，他身上必有鞭打的傷痕，多發誓的必是惡貫滿盈的人。鞭子必不離他的家，若是他不照他所起的誓去做，罪必歸到他的身上；若是他不願所起的誓，他的罪必加倍。若不到必要的時候就發誓，斷不能稱他為義，並且他的全家必倍受各樣的災禍。」
這些讓我們看到人們對發誓的重視，也可看出一個人若要用上帝的名發誓，一定要非常小心，因為上帝的名是不可濫用的（參考出埃及記二十：7）。
現在讓我們來看所讀這段經文：
第三十三節：「你們又聽見古人的教訓說：『不可違背誓言；在主面前所發的誓必須履行。』
我們知道聖經裡並沒有這句「不可違背誓言；在主面前所發的誓必須履行」，但是與這句話相關的經文有幾個地方；例如：
「不可濫用我的名；凡濫用我名的人，我—上主、你的上帝一定懲罰他。」（出埃及記二十：7）
「要不是決心嚴守誓約，你們就不可指著我的名發誓，污辱了我的名。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利未記十九：12）
「有人向上主許願，或是發誓禁戒，都不可失信，一定要照著他所說的去做。」（民數記三十：2）
「你們向上主—你們的上帝許願，不可拖延不還。上主要追討你們所許的願；不還願就是犯罪。不向上主許願不算是罪，但是自動許願一定要還願。」（申命記廿三：21-23）
    猶太人對上述這些經文都很熟悉，並且時常掛在嘴邊提醒自己，也提醒別人知道不要隨便發誓，或是對所起的誓言沒有用嚴謹的態度去履行。這樣的禁令越多，背後的原因就是人常常犯了隨意發誓的毛病越多，否則用不著要這樣三申五令地一再提起。很可能早期教會的基督徒也有這樣的毛病，所以雅各書的作者也提起這樣的話說：「我的弟兄們，最主要的是：不可發誓，不可指天，指地，或指任何東西發誓。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這樣你們就不至於受上帝的審判。」（雅各書五：12）
第三十四至三十五節：
 34但是我告訴你們，你們根本不可發誓。不可指天發誓，因為天是上帝的寶座；35不可指地發誓，因為地是上帝的腳凳；也不可指著耶路撒冷發誓，因為它是大君王的城。
    我們看到耶穌基督對當時的人那麼隨便用上帝之名在發誓，他說出了新的解釋，他希望人們瞭解：當人用手指著天或地，或是其他人們認為是很重要或是含有神聖之意的地方發誓時，應該要注意，那些被人所指的對象所表示出來的意義是甚麼。耶穌基督的意思很清楚，那就是「根本不可以發誓」，為甚麼呢？猶太人一直有種觀念，天，乃是上帝的居所。所羅門王在祈禱的時候，就是這樣說：「你僕人和你的子民以色列面對這地方禱告的時候，求你從天上的居所垂聽我們，赦免我們。」（列王記上八：30）
先知米該雅說：「我看見上主坐在天上的寶座上，旁邊站著他所有的天使。」（列王記上廿二：19）
詩人的詩這樣說：「我們的上帝在天上；他照著自己的旨意行事。」（詩篇一 一五：3）
先知以賽亞傳述上帝的話說：「天是我的寶座，地是我的腳凳。」（以賽亞書六十六：1）
耶穌基督是引述了先知的話來比喻不可發誓。
    地，當猶太人將天看成是上帝的座椅的時候，同時是將地看成是上帝的腳所行動的地方，這是一種「擬人化」的文學表達形式。不論是天，或是地，二者皆是上帝所創造的，是屬於上帝的所有物（申命記十：14）。
    然後，耶穌基督又說也不可以指著耶路撒冷發誓，這就像詩人所說的：「上帝的錫安山高聳壯麗；大君王的城使萬民歡欣。」（詩篇四十八：2）「錫安」是指耶路撒冷。大君王是指上帝。
    若將上述這些句子合在一起來看，意思就是凡是人的眼睛能看到的地方，都是上帝所在的地方，因為上帝是無所不在的上帝，人不能說他所起的誓沒有用上帝的名，所以沒有關係，不對，因為當人出手一指，任何地方都有上帝在那裡。
第三十六節：甚至不可指著自己的頭發誓，因為你無法使自己的一根頭髮變黑或不變白。
這一句話可以說是對前面的話的一個濃縮；大如天、地，或是最偉大的聖城（猶太人的看法），人不但不能用來作為發誓的保證，就是小到連一根細微如小小的頭髮，也不可以。耶穌基督說：「你們的頭髮他（指上帝）也都數過了。」（路加福音十二：7）。換一句話說，所有一切受造之物都有上帝的旨意和愛在裡面，人無法改變上帝的創造，也不能使上帝的創造增添或毀損任何一丁點，因此，任何受造物都不被人不能用來當作發誓的見證物，或是當作保證的依據，因為把任何上帝所管轄的、所造之物用來當作發誓的根據，這樣做也是拿上帝當保證一般，和用上帝之名發誓並沒有兩樣。這裡我們必須要小心的，就是人也是上帝創造的，因此，人除了對上帝要實在，對人也是一樣要真實。
第三十七節：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再多說便是出於那邪惡者。」
猶太人一直保有一個信念：人生最高的責任就是說實在的話。他們認為人的世界有三件事維持著這個世界的秩序，那就是公正、真理、和平。但是他們也認為一個人之所以不能進入上帝的國度有四種原因：一是嘲弄者，二是偽善者，三是說謊者，四是毀謗傳言者。「偽善者」和「說謊者」其實就是一樣的。一個人若是不能以真實的心回應上帝，以及對待人，這樣的人就是跟魔鬼一般，是邪惡的人。耶穌基督曾說：「那真正敬拜天父的，要用心靈和真誠敬拜。這樣的敬拜就是天父所要的。上帝是靈，敬拜他的人必須以心靈和真誠敬拜。」（約翰福音四：23—24）這已經很清楚地說出，人必須以實實在在的心來面對上帝。因為上帝是看人的內心。
真正問題可能是出在猶太人的狡猾心態上；他們有時會有逃避誓言的作法，就是將發誓分類，一是對上帝的發誓，另一是對人的。所謂對上帝的發誓，也包括用上帝的名發誓的在內，這些他們會努力設法去履行。但是對人的發誓，他們就會以另一種態度來虛應；他們常會以天或地做為發誓的依據，有的人會用耶路撒冷城做保證，換句話說，他們這樣做的意思是：這些都不是用上帝的名，或不是對上帝發的誓，因此，不一定要誓守信約。因為在他們的看法裡，如果用上帝的名，那表示連上帝也有分，但是沒有用上帝的名，上帝就不存在於所立的約或是誓言裡。耶穌基督就曾很不客氣的指出他們這種虛偽的態度，並指責他們的宗教領袖也持有這種態度，是為自己帶來災禍的原因之一（參考馬太福音廿三：16—22）。他為了要破除這種虛偽的態度而強調一切受造物，大到天地之大，小到細如毛髮，都是屬於上帝的創造，都有上帝的恩典在裡面，因此，任何的發誓都不能逃避上帝的參與有份。他不希望人們像法利賽人一般，定了許多條件而曲解了發誓的意義，結果反而使發誓變成一種形式，於事無補。
其實，耶穌基督這樣說，並不是說他反對人有發誓的行為，而是要人將發誓看成是一種心靈的生命。他自己有很多時候在傳揚上帝國的信息時，也會用這樣的語句說「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或是用「我鄭重地告訴你們」（參考約翰福音十三：16、20、21、38），其實這種語句其實就是一種誓約之語。不論是對上帝，或是對人，都要有一致的態度，不能有二分法的態度。而如果人是個誠實的人，發不發誓已不是重要，因為那人所說的話就是在向上帝負責。
我們所讀這段經文，可以說是馬太福音中最常受到討論的一段，我們也時常聽到有人引用這段經文來與朋友開玩笑；例如：「來啊，我打你的右臉，把你的左臉也給我打啊！」也會聽到這樣勉勵的話說：「不要再記恨了，因為耶穌要我們愛我們的仇敵，來，我們來為那些人禱告。」我印象很深刻的，乃是一九八七年，由於農民不滿農產品受到美國方面的進口壓力，因此上台北去示威。當時的經濟部長蕭萬長出面接待，因他是負責與美方談判的台灣代表。當他出面接待示威的農民時，被憤怒的農民紛紛用雞蛋、番茄投擲滿身。蕭萬長並沒有憤怒的表情，他仍舊是一副原有微笑的臉孔，也沒有逃避農民對他不滿的舉動，他就站在農民的面前接受大群農民的叫嘯，和雞蛋、番茄的「洗禮」。沒多久，那些農民就結束那次的抗議活動。有人形容蕭萬長不但是連左臉也被打，而是全身都被打了。
但是我們必須很小心來瞭解耶穌基督所講的話語，我們也不能隨便引用聖經的話語，因為聖經的話語必定有當時的時空背景。以蕭萬長的例子來說；他是屬於統治階級的人，也就是有權位的人，他那次是站在「受挨打」者的位置，不只是右邊、左邊被雞蛋、番茄打，甚至是全身都被雞蛋、番茄「洗禮」，而他卻含笑以對，讓人感到他有很好的「統治者之風範」，所以隔天的幾乎所有媒體都對他有很高的評價，認為他的修養很好。但是，我們真正要注意的就是如果換了一個角色或是對象的話，那情況就完全不同了；例如，一個常常受到虐待的低階者，好像奴工（如以前的黑人在白人的社會裡那樣的背景），他們常常在生活或工作中，動不動就被主人打，我們怎能再要求他連右臉也轉過去讓主人繼續打下去呢？這會是耶穌基督所講的教訓嗎？不可能的！因為再打下去的話，奴工可能就會死去。因為他們不是很久才挨打一次，而是時常被打啊。但是，統治者被抗議、示威的群眾用雞蛋打，不但不會受傷，而且連在示威的現場也有警衛人員的保護，一有生命危險時，馬上就會受到保護。蕭萬長願意接受雞蛋、番茄「洗禮」，是因為：一者他知道雞蛋、番茄傷不了他，再者，他也只有這樣才能平息因為台灣和美國之間商業談判所帶來農民損失所引起的憤怒。對他來說，他受到這種雞蛋、番茄的「洗禮」，不但沒有損失，反而因此使自己的官位越來越高。
因此，我們必須很小心來處理耶穌基督所講的這些話語的意義，才不至於用很簡單的方式，將他的話套入在不當的比喻中。
第三十八節：「你們曾聽見有這樣的教訓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摩西的法律中對於有暴力行為者，規定是應該給予施暴者同樣的對待；例如「凡打人至死的，應被處死。」（出埃及記廿一：12）引伸出來的是：「如果有人因打架而撞傷了孕婦，….孕婦本人受傷害，那人就得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出埃及記廿一：22—25）同樣的，若是傷害了別人，也是要如此被對待，不只是對以色列人如此，連居住在以色列人當中的外僑，也適用這種法令（參考利未記廿四：19—22）。而對於作假見證陷害別人的人，也規定說：「對於這種人，你們不必憐憫，應該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申命記十九：15—21）不用說摩西時代設定這樣的法律來約束人們節制自己的社會生活，即使到了羅馬帝國的時代，也訂有「十二銅表律」做如此的規定，讓人民知道所做傷害別人的事，要付出同等的代價。摩西當時設立這樣的法律，是很可能考慮到人的弱點，就是人在盛怒的情況下，報復的行為往往會超過原本發生事故時的範圍。因此，訂立這樣的規定也有它的好處，就是讓想要報復的人知道一個範圍。
第三十九節：但是我告訴你們，不要向欺負你們的人報復。
雖然摩西允許人有報復的行為，但是他仍然要求大家記住上帝的教訓：「你們不可懷恨兄弟；要坦白指責你同胞的錯誤，免得自己陷入罪過。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本國的同胞。要愛自己的鄰人，像愛自己一樣。我是上主。」（利未記十九：17—18）這句「要愛自己的鄰人，像愛自己一樣」，被看成是摩西法律中最重要的守則，跟「要以全部的心志、情感，和力量愛上主—你們的上帝」（申命記六：5）是一樣的重要，這一點是耶穌基督時代，當時的法律教師們都知道的，我們可以從他們回答耶穌基督在問他們有關摩西法律中最重要精神之問題得知（路加福音十：25—27）。
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雖然摩西的法律允許人有報復的行為，但真正的摩西法律精神是希望人們用愛來寬恕對方的。
第四十節：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讓他打吧！有人拉你上法庭，要你的內衣，連外衣也給他吧！
這一節與路加福音所記載的有些不同；路加福音第六章29節是說：「有人打你一邊的臉，連另一邊也讓他打吧！有人拿走你的外衣，連內衣也讓他拿走吧！」這就比馬太福音所寫的較有空間了；不論是「左邊」或是「右邊」，哪一邊先被打，另一邊也準備接上去。要取得一個人的外衣，是比要一下子取得一個人的內衣快多了。而當一個人連內衣都沒有了的時候，還能要求他甚麼呢？這讓我們看出，路加福音並沒有將這種事件限定在法庭範圍來說，而是發生在平常生活中的情況。馬太福音則是設定範圍在法庭中，而可以剝奪一個人的內衣者，必定是法官，或是統治者才有這樣的權柄。
請注意這裡所說的「外衣」，有時是指一般的外衣說的，有時也可以是指在夜間露宿時被用來當作被子禦寒用的一種外衣，通常是窮人使用這樣的外衣（出埃及記廿二：26-27，申命記廿四：12-13）。  
拉丁美洲有這樣的一句俗語：「如果有人為了雞蛋告你，你可以連母雞也給他。」箴言書有這樣話說：「你的仇敵餓了，就給他吃，渴了，就給他喝。你這樣做，會使他臉紅耳赤，羞慚交加，上主要要報答你。」（箴言書廿五：21—22）
我在前面已經有提過，如果被打的人是個有地位的人，他轉過左臉讓那個打他右臉的人再打下去，所得到的是更多的報酬，而不是損失。現實社會的狀況是統治者，或是有權勢者會被打的機會甚少，通常被打的人是一般老百姓，是弱勢族群者，是被統治者才有可能被打，並且他們不是一次被打，而是常常挨打啊！    我們看到弱勢族群的際遇，是常常挨打，不只是一次，而是經常。他們的東西經常會被搶奪。這裡所說的「搶奪」，可說是用不公平的法律來掩飾違法的剝削，例如強制徵收農民土地給大企業財團蓋工廠；又例如強爭原住民土地提供退休軍官經營農場；修改法令允許財團在高山原住民土地建高爾夫球場等等，這也是一種強奪啊！再想想看，如果連土地都可以奪取，那又有甚麼東西—包括衣服在內—他們不能拿去的呢？很清楚地，在耶穌基督那個時代，一個人若無法繳納稅金，很可能就會要求剝去身上衣服做為抵押品來償還。甚至借錢無法償還的時候，可能連自己的衣服也會被債主所奪去。
因此，當耶穌基督說這樣的話的時候，他必定是很清楚作為一個平民百姓的苦楚；耶穌基督自己都曾經因為欠繳「聖殿稅」而必須叫彼得到海邊去釣魚取錢納稅（馬太福音十七：24—27）。因此，我們可以想像得到，耶穌基督講這樣的話，看來是很消極，卻也是一種無奈、不得已的情況。若將這句話換轉一下，我們可以另外重新寫出耶穌基督所說的話就像這樣：「有權力的人如果打你的右臉，你就把左臉也轉給他打！他們如果在法庭中強制剝奪去你的內衣，連唯一可禦寒用的外衣也一併脫給他吧！看他又要怎樣？」
第四十一節：假如有佔領軍的軍人強迫你替他背行李走一里路，就為他多走一里吧。
看，這夠清楚了吧，是佔領軍！（中文《和合本》就沒那麼清楚，只說是「有人」）那麼被強迫背行李的人，必定是被統治者，被打敗者。那又怎能反抗佔領軍的要求呢？如果反抗，必定會給生命帶來的威脅。在羅馬帝國統治的時代裡，法律就規定人民有義務為軍隊服務，因此人民常被徵召來替軍隊作運送等方面的補給工作。就像耶穌基督被羅馬兵丁解往各各他去釘十字架的時候，在半路上羅馬兵丁「強迫」古利奈人西門為耶穌基督背十字架一樣（馬太福音廿七：32）。在耶穌基督的看法裡，做這種反抗是不必要的。不只是在政治上異族統治者會如此，就算同樣是信仰耶和華上帝的猶太人，宗教領袖們也會用各種法令條文來加重一般人民的負擔。例如馬太福音第廿三章4節，耶穌基督就曾指責當時的宗教領袖「捆紮難背的重擔擱在別人的肩膀上，自己卻不肯動一根手指頭去減輕他們的負擔。」在耶穌基督的眼裡，這跟在外國人統治下，強迫人民做義務的工作是沒有分別的；但是這並不表示耶穌基督的消極，其實這樣做本身也是另一種方式的抗議行為。我們看到他面對那些審問他的權貴階級者，他是連一句話也懶得去回答，他根本就不回答任何問題，而當他一回答的時候，他們又是受不了了（參考馬太福音廿六：64—65）！
第四十二節：有人向你要東西，就給他；有人向你借些甚麼，就借給他。」
路加福音的寫法有些不同；路加福音第六章30節：「誰對你有所要求就給他；有人拿走你的東西，不用去要回來。」在中文《和合本》的譯文是用「有人奪你的東西去，不用再要回來」，這裡用「奪去」的字眼，明顯說出拿走東西的人，不是禮貌的借用，而是有強佔的意思。誰能強行佔有我們的東西呢？當然是強勢者、統治者。
在摩西的法律中是非常清楚規定：借東西給同胞，不可以拿取任何利息（參考出埃及記廿二：25）。因為會來借東西的人，通常是貧窮人（參考利未記廿五：35—38，申命記十五：7—11）。甚至如果借錢的人到了第七年，仍舊無法歸還所借貸的錢時，就要主動將那筆債務取消（申命記十五：1—3）。因為「七」是個神聖的數字，也表示一個完整、相當的數字。象徵一個人確實是貧窮到極點了，因為那人已經欠了七年時間，仍舊無法償還債務。箴言裡就有這樣的話說：「濟助窮人等於借錢給上主；他的善行上主要償還。」（十九：17）
從這裡可以看出耶穌基督的態度，就是無論對方是用甚麼方式來「奪取」，或是用溫和的方式來借貸，只要我們有能力借給別人，我們就不能有藉故推辭的態度，而必須學習以「歡喜」、「甘願」的心情借給對方。
第四十三至四十八節：43「你們又聽見這樣的教訓說：『愛你的朋友，恨你的仇敵。』44但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並且為迫害你們的人禱告。45這樣，你們才可以作天父的兒女。因為天父使太陽照好人，也同樣照壞人；降雨給行善的，也給作惡的。46假如你們只愛那些愛你們的人，上帝又何必獎賞你們呢？就連稅棍也會這樣做。47假如你們只向朋友打招呼，那又有甚麼了不起呢？就連異教徒也會這樣做！48你們要完全，正像你們的天父是完全的。」
我們看到馬太福音在這一章裡很特別，那就是從第21節開始，連續記載耶穌基督提到一些傳統上觀念的修正，包括有關殺人、訴訟、姦淫、離婚、發誓、報復等問題，現在則是進一步提到有關朋友與仇敵之間的關係。這些問題耶穌基督都給予很新的解釋，跟傳統上的瞭解，特別是跟經學教師所教導的內容很不一樣。也因為這樣，耶穌基督的教訓常常讓當時的人覺得很驚奇，但是人們肯定他的講解是有權威（馬可福音一：22）。
當猶太人在說「朋友」的時候，他們通常是指著猶太人（或是以色列民族）說的，不會及於外國人，因為在他們的眼中，外國人是不潔淨的人，不能成為他們的朋友。當他們在說「仇敵」的時候，很清楚地那是指著統治他們的羅馬帝國而言，或是有侵犯他們族群生命安危的人。這也就是為甚麼當那位教法律的教師來詢問耶穌基督有關永生之道時，耶穌基督在回答中要他照著摩西法律的規定去行時，他故意進一步要求耶穌基督解釋「誰是我的鄰人」的範圍。而耶穌基督就將他們所瞧不起的撒馬利亞人當作對象來舉例（參考路加福音十：25—37）。
在舊約聖經中並沒有所謂「恨你的仇敵」這樣的誡命，但是他們在宗教信仰上發展出一種現象，就是將那些不信上帝的人看成是仇敵一般。例如詩篇的詩人就這樣說：「上主啊，我多麼恨惡憎恨你的人！我多麼厭惡背叛你的人！我深深恨惡他們；我把他們當作仇敵。」（詩篇一三九：21—22）可是我們知道，真正恨惡上帝的人，並不一定是那些外國人啊，反而是上帝的選民常常違背上帝的旨意，甚至是去崇拜別的神明。這種情形在舊約以色列民族的諸王裡始終是屢見不鮮。主前第八世紀的亞哈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他不但是養了一群巴力神明的祭司，還為巴力的神明建造神殿，並且跟上帝的僕人以利亞鬥爭（參考列王記上十六：29、十八：20—40）。而在路得記這本書中，我們卻看到來自摩押的女子路得是個很有信仰的人。在福音書中，我們看到羅馬軍官對耶穌基督很有信心，這位軍官的信心大到耶穌基督讚美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像這樣的信心，我在以色列當中，從來沒有見過。」（馬太福音八：10）另一位外國婦人為了救她的女兒，表現出來的信心遠超過一般猶太人，耶穌基督稱讚她說：「你的信心好大呀！照你所要的，給你成全吧！」（馬太福音十五：28）
我們可以看到耶穌基督是以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上帝的國—這個標準在看人的生命問題，他不希望我們是從人的感情、血統、民族等角度來看人的互動關係，因為這樣的角度常使人陷入偏見、狹窄的象牙塔裡。甚至連他自己的家人來看他的時候，他就告訴圍繞在他周圍的人說：「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兄弟？…凡實行上帝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兄弟、姊妹，和母親。」（馬可福音三：33—35）他希望將人間的愛擴展到與親情相關以外的範圍去，讓上帝的愛，因為上帝選民的大愛而延伸到每一個角落，就像「太陽照好人，也同樣照壞人；降雨給行善的，也給作惡的」一樣。
「你們要完全，正像你們的天父是完全的。」在路加福音的寫法是：「你們要仁慈，正像你們的天父是仁慈的。」（路加福音六：36）這二者之間並沒有差別；因為上帝確實是個完全的上帝，祂的完全就是在他無比的仁慈上。連仇恨上帝的人，祂也照樣給那些人陽光和雨水。耶穌基督這句話很可能是來自利未記第十九章二節：「你們要聖潔，因為我—上主、你們的上帝是聖潔的。」在申命記第十八章十三節說：「你們要對上主—你們的上帝絕對忠貞。」這很清楚地是在說明，作為上帝的選民應該對上帝有完全不欺的信心。只有絕對忠貞的人，才能在信仰裡談得上所謂的聖潔。
當耶穌基督要我們去愛我們的仇敵時，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不要將自己愛一個人，是希望從那個人的身上得到回報，因為這樣子做，就會使我們和惡棍沒有區別。但是，如果對方是我們的仇敵時，仇敵可能不會回報我們的愛，甚至會拒絕，或是輕視我們的愛，更可能認為我們給他們的愛是理所當然。但是耶穌基督就是要我們將信仰的標準放在最高的境界—上帝的國，以上帝為中心來看人，將獎賞的期盼放在上帝，而不是來自人的讚美。
這段經文給我們帶來好的信息：
一、別用狹窄的信仰眼光看與我們不一樣信仰型態的人，以免我們陷入在自我獨尊的信仰態度裡。
除非一個人是堅持信靠偶像神明，否則我們不要隨便論斷別人的信仰。這一點在台灣社會是非常重要的。我們知道台灣社會是一個以道教、佛教居多數的社會。基督徒只是居非常的少數。我常發現有些基督徒喜歡批評不同信仰的人說：他們是罪人，因為他們不信上帝。但是，我卻常看到自稱信耶穌基督的人，常常在國家有危機的時候，最早離棄自己的族人、社會、國家，自己跑到別的國家去享福了。這樣的基督徒能夠見證上帝是愛嗎？這樣的基督徒能傳出上帝就在我們身邊嗎？不，這樣的基督徒是很難見證出上帝與他同在的信息。
今天在台灣社會，我們每次看到佛教的慈濟功德會在從事救援的工作，就會令基督教會感到羞愧，因為基督教會常常對那些因意外事故者的悲傷無動於衷，而佛教徒卻是一馬當先就跑過去與那些苦難在一起了。如果我們說我們的身上有上帝的愛，卻是如此表現，那是很說不過去的。今天的教會常常在對需要幫助的人施出慈愛，多數是僅限於自己教會的團體而已。甚至更嚴重的是連自己的教會兄姊的苦難也常常受到輕忽啊。我們應該從這裡來反省，學習認知「哪裡有愛，那裡就有上帝」，因為上帝就是愛（約翰一書四：7-12）。
二、對那些欺負弱小的強權者，我們絕對不能以沈默來對待，或是以不關自己的事，讓這種剝削人的人繼續囂張下去。
雖然耶穌基督對當時的人說這種容忍的話，那是因為在他那時代，他們都是羅馬帝國統治下的受虐待者，而且確實是無法對抗的對象。但是今天，我們的時代已經有很大的改變；今天的世代是個講究人權的社會，是個資訊相當發達的時代，至少基督徒已經可以聯合在一起，成為一股大的力量。因此，對受虐待者的關心應該是我們今天基督教會責無旁貸的使命。如果連基督徒都不敢挺身而出，我們就好像是那些作惡的人的「共犯結構」一般，在信仰上是不能被原諒的。因為就是我們對社會上苦難者的冷漠，才使得惡勢力在我們生活環境中滋長起來的。排除對苦難者的冷漠，熱心關懷社會中弱勢族群，是我們見證上帝拯救的慈愛的一門課題，這樣的認識是很重要的。</summary>
    <dc:creator>三重埔 教會</dc:creator>
    <dc:date>2013-10-10T03:42:48Z</dc: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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